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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业主公共收益逾18万!福州一物业公司被“点题整治”!

转载 邱纪河2023/10/27 14:52:0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蓝房网 10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福州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长期不到位,且未进行有效整改。日前,福州某区房管局将该物业公司列为物业“点题整治”重点整治对象。


据悉,福州某小区由该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服务。长期以来,小区业主持续大量投诉物业公司存在日常服务不到位、未规范公示公共收益、公共收益公示信息不实、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诸多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针对投诉反映的问题,区房管局屡次安排人员前往实地核查,多次下发整改通知书、约谈物业公司负责人,要求物业公司针对问题逐项整改,但该物业公司态度消极,未进行有效整改。


随后,区房管局将该物业公司列为物业“点题整治”重点整治对象,同时将小区列入公共收益第三方审计范畴。审计结果显示,有18.8万元应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未交存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区房管局要求该物业公司应以审计报告为准,限期内将18.8万元交存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截至目前,该公司仅交存10.7万元公共收益。后续,区房管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将该物业公司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点睛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侵占、损坏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今年7月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表决通过

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

有关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属问题

新《条例》明确如下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


新《条例》同时明确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都属于公共收益




扩展阅读:
“点题整治”——维护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一问一答


来源福州市房管局、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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