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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转载 邱纪河2022/05/27 23:27:3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闽侯检察 3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相关要求以及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6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员参加检察机关召开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行保障等权利。听证员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案件秘密。

二、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原则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范围内(闽侯县、高新区、大学城为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及履职保障

1.实行分批选任、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出库;需要补充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补充。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选任方式

1.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主动向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自荐报名参加选任。

2.单位推荐。相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均可向县检察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3.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将视情况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五、选任程序

1. 报名时间。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3日,逾期不予受理。

2. 提交报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一份(表格请于闽侯检察微信公众号下载)、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有助于履职的证明材料、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3. 报名方式。

线上报名:将报名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扫描制作程PDF格式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3373477296@qq.com。

邮寄报名:将书面报名材料用中国邮政快递EMS邮寄到本院。邮寄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39号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件人:张颖妮,联系电话0591-22197096。

现场报名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报名时需提供健康码、行程码并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4. 初审和考察。对照选任条件,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人员从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履行能力、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筛选,提出初步人选。

5. 拟定和公示。将初步人选提请本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确定拟任人选,通过“闽侯检察”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拟任资格。

6. 公布选任结果。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做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颁发听证员证书。

六. 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39号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颖妮

联系电话:0591-22197096

 

 

附件:《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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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27日 


[ 第858期 ]


文案丨张颖妮

编辑丨陈   晨

审核丨陈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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