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薅医保“羊毛”,某医院院长获刑10年!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资讯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薅医保“羊毛”,某医院院长获刑10年!

转载 邱纪河2022/05/27 23:06:4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新华社 1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医保卡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至此宝坻法院已依法对该医保卡诈骗系列案件共计105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据悉,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某医院院长及实际负责人期间,伙同徐某某(已死亡)共谋收取群众的社会保障卡(简称“医保卡”),以虚假就医、购药等方式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而后又纠集李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大量收取医保卡,虚构医保卡所有人在该医院挂号就医的事实,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2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作为某医院实际经营者,在明知盗刷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系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与徐某某共谋收取他人医保卡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犯罪作用明显,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责令其退赔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损失人民币280余万元。

综合考虑其余104名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表现及退赔损失等情节,依法给予不同刑事处罚。

在此,法官提醒,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将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用人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及医药机构,能够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

来源:中国新闻网、光明网


监制:周年钧

编辑:王宜玄、周喆

依法严惩!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专题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