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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管”促“都管” | 闽侯县检察院推动涉未成年人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转载 jihepc2022/09/29 21:01: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闽侯检察 3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年来,闽侯县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电动车、涉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件高发,部分未成年在校生中存在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的现象,存在严重交通隐患。为此,县检察院联合县交警等部门开展涉未成年人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联合会商,凝聚交通共治合力

就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交通安全问题,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教育局等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加强整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对如何治理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乱象展开讨论,厘清了各方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专题讲座,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长存在监护不当、履职不力的监护缺失问题,积极解决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背后“家庭监护不力”的痛点难点问题,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交警部门、团县委、司法社工等开展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普法讲座,对骑行超标或改装电动车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共40余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推动解决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背后家庭监管不力问题,提升家庭保护意识。

一要教育未成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家长,应当负起监护责任,教育未成年人不要自行骑摩托车、电动车,并对此进行监督。

二要教育未成年人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时戴头盔

在所有交通事故伤亡中,不戴头盔占的比例非常大,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城市文明形象。家长要教育引导孩子明白戴头盔是为了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让孩子从小养成文明交通意识。

三要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家长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以自己一言一行来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做到不超速超员,不闯红灯,不争道抢行,不逆道行驶,做一名文明交通参与者。





延伸监督,强化公共利益保护

在办理多起未成年人盗窃电动车案件中,发现普遍存在被盗电动车发票票面金额远小于实际电动车销售金额,属于虚开发票情况。商家虚开发票行为,一是妨碍司法公正,增加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二是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为此,县检察院向县税务局、福州高新区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促成税务部门在2022年8月1日至15日对全县范围开展电动车、摩托车零售行业专项排查,共排查176户,发现6家存在虚开发票、少缴税款的情况,责令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进一步规范商家经营行为。

2022年9月15日上午,县检察院联合福州高新区税务局、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高新区万达广场开展“春雨润苗 诚信兴商”专项普法宣传活动。活动中检察官通过发放法治宣传手册、讲解税务违法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税法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规范经营的意识,共发放宣传手册120余份。随后,对之前检察建议涉及的高新区某电动车经营商家存在开票金额小于实际金额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评估,该商家补缴的税款已申报入库。

1、骑行电动车前请对车身、刹车、踏板等进行检查,确保车辆使用安全,严禁骑行无牌电动车上路。

2、请家长督促未满16周岁的孩子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杜绝骑行电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4、骑行过程中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正确佩戴头盔,“红灯停、绿灯行”,行经路口,请下车推行,走斑马线。

5、不逆行、不猛拐、不横穿马路,禁止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确保骑行安全。

法条链接

未成人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机动车将受到如下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第941期 ]


文案丨陈   强、林   程

摄影 | 林庆生

编辑丨陈   晨

审核丨林桂标、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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