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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上午
县法院公开宣判了
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是我县首例惩罚性赔偿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永泰县开挖山体,非法取土,赚取牟利。经鉴定,三位被告人非法取土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7.12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41792.44元、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修复费用76857.01元。此外,被告人李某甲还与李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闽侯县擅自雇请工人非法占用林地扩建厂房、挖山取土,李某甲、李某丙等人共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9.13亩。

永泰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等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罪,除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缴纳罚金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甲等三人需共同向永泰县林业局支付被其毁坏林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41792.44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由县林业局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同时需对被其毁坏的14.09亩林地,按照不低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载明的生态修复方案标准进行原地生态修复。在规定时限内未予修复,或修复未能通过验收的,应向永泰县林业局支付生态修复费用76857.01元,由永泰县林业局组织修复。
县人民法院生态庭法官助理 李冰琳:
今天,永泰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后,永泰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同时,该案也是永泰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支付给永泰县林业局,由林业局组织对永泰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下一步,永泰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积极融入永泰现代化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切实找准关键点、结合点、切入点,不断升级“生态司法品牌”,创新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扩展生态司法联动调处模式,打造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品牌工程,书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法院生态新篇章,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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