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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22年5月27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专门举办发还仪式,将追回的4件被盗明清文物交到受害人手中。
2022年2月23日,仓山区城门镇仙跻寺前一座石塔上层刻着佛身的石块被盗。据了解,该石塔建于明朝时期,共七层。塔身为实心构造,总高约2.7米,塔身第六层供有八尊形态各异的佛像,属于区级保护文物。
接警后,仓山分局刑侦大队第一时间前往勘查取证。“我们到达案发现场后,发现石塔周围的铁栏杆被破坏,第六层刻有佛像的石块被盗。”办案民警张龙飞告诉我们,当时石塔仅剩底下四层,第五层和第七层的石块均被打碎。
于是,刑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充分依托“e体+”智慧赋能体系开展分析研判。“被盗的石塔构件重200余斤,仅凭人力搬运的可能性很低。”张龙飞说,结合凌晨案发时段的特点,专案组民警对途经现场周边的车辆进行逐一甄别。
通过细致比对,专案组民警渐渐缩小侦查范围,一个盗销文物的犯罪团伙渐渐浮出水面。“该团伙组织架构清晰,不仅手法老练,而且分工明确。”为避免文物流失,在摸清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后,专案组果断决定收网。
4月27日至5月10日,张龙飞带领专案组民警先后奔赴闽侯县祥谦镇、福建福安市、重庆丰都县等地,成功抓获秦某明等5名犯罪嫌疑人。经审讯,上述5名嫌疑人对实施多起盗窃、运输、倒卖文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专案组民警继续顺藤摸瓜,及时追回了被盗的石塔佛像等4件文物。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其中3件为三级文物,另一件是一般文物。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民警提示:文物保管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安装保护罩、警报器、监控探头等方式提升安防、技防力度,切实保护文物不损坏、不被盗。
法
律
援
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发还文物简介
1
石步双塔(佛像石块1个)
石步塔仔和石步水塔两座塔建于明朝时期,1995年4月列入区级文保单位,现均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江村村边。1.石步塔仔,西偏南10度,石构楼阁式八角七层实心塔,通高2.7米。塔檐出挑,塔刹为宝葫芦状。下有八角须弥座。2.石步水塔,石构楼阁式四角七层实心塔,通高4.8米。塔檐出挑,凿出瓦垅,瓦当。塔刹呈葫芦状,塔身有佛龛。塔曾加固,基座与塔身之间用钢条衔接,并施用少许水泥。
2
鎏金屏风(2件)
古宅建于清朝乾隆至嘉庆年间(1736-1820)。鎏金屏风位于用坦厝正大厅,传承六代人,由名贵黄梨木雕刻而成,上部雕有花草虫鱼,中部雕有各种人物,下部镂空,并请金匠用金箔贴金。
3
石狮子(1只)
位于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三溪村朝元观,该观由宋进士张一渔筹建,观内一只石狮子为明朝时期的文物。
来源:平安仓山、福州新闻广播
编辑:仓萱
校审:郑敏敏、严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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