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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主要任务包括:全面排查摸底、开展“百日行动”、彻底整治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方案》要求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排查范围方面,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排查内容上,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开展“百日行动”方面,要求各地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在“加强安全管理”方面,《方案》规定,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要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案》还提出了五方面的保障措施:强化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分工、加强支撑保障、强化督促指导、做好宣传引导。
5月起,福州市部署开展城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将重点排查七类房屋:
50年以上的一般隐患老旧房屋;
涉疫房屋。
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房屋,特别是老旧房屋(上世纪70年代及以前建的)、边远农村疑似危房、低洼地带、边坡地带等易发生事故的隐患房屋,要逐一形成问题清单、落实责任主体、提出处置意见;对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的,要按照“四个一律”(一律封房、一律清人、一律拉警戒线、一律拆除)的要求进行处置。对采取“封房”临时措施的,要防止人员回流,落实防范措施,尽早给予拆除,确保隐患房屋及时得到整治。
1
凡是自建房屋有改扩建、加层的,请立即上报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2
凡是自建房屋有改造成店面的,请立即上报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3
凡是自建房屋有出租的,请立即上报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4
凡是房屋有异常情况的(如:出现裂缝、异响、倾斜、变形、墙体脱落等情况),请立即上报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5
6
7
凡是房屋有装修的,请立即上报并组织核实;
8
凡是发现邻里及周边房屋有安全隐患的,请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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