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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聚焦食品卫生、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共收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87件,立案688件,诉前程序612件,提起公益诉讼129件,法院判决公益损害赔偿金额5552.16万元。
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让我们通过鲜活的公益诉讼检察案例,感受公益诉讼检察官们履职尽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治担当、法治担当和检察担当。
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
督促整治“扫码点餐”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据《福州晚报》报道,消费者在使用福州部分商家的“扫码点餐”服务时,扫码后必须关注商家公众号方可点餐,并强制要求提供手机号、昵称、位置等个人信息,且商家未设置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条款及合法使用承诺。商家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存在侵犯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
2022年1月,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诉前磋商,晋安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辖区内使用“扫码点餐”的127户商家进行专项提醒检查,责令相关商家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消费者同意之后方可收集必要、适当的信息;发放《共促消费公平 规范使用“扫码点餐”倡议书》185份,倡议商家在合理合法推广“扫码点餐”的同时应保留人工点餐服务,尊重消费者基于不同消费需求的自主选择权,获商家普遍响应和支持。
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
督促整治处方药监管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右美沙芬类制剂作为市售的中枢类止咳药,长期、过量服用会导致成瘾,引起精神混乱、神志不清、呼吸抑制等中毒反应。2021年12月国家药监局已发布公告,将11类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转换为处方药。但在公告发出9个月之后,长乐辖区内仍有部分药店违反处方药管理的相关规定,未按照处方药销售的要求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调配和使用右美沙芬类制剂。
2022年9月,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落实处方药销售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长乐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清查,共开展宣传活动17场,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签订《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提醒告诫书》118份,查处问题企业5家,目前全区范围内已无违规销售右美沙芬类制剂的情况存在。
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
督促整治接种走私的九价宫颈癌疫苗行政公益诉讼案
“疫苗黄牛”寄生电商平台高价炒卖九价宫颈癌疫苗向消费者兜售。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厦门市湖里区部分民营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我国疫苗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大量群众注射非正规渠道的九价HPV疫苗,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22年7月,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清查,及时清理违法违规接种现象,建立健全疫苗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开展疫苗储运及使用的专项检查行动,对5家涉事医院及责任人员针对性采取约谈提醒、疫苗限供、没收违法所得16.8万元及违法疫苗22支、罚款80万元等措施,并对辖区设有预防接种门诊的16家医疗卫生机构及5家区管民营医院开展集中培训、政策宣传、警示教育10余次,有效规范疫苗接种工作。
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
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
漳州市芗城区部分医疗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避法律、逃避监管,在美容院、养生馆甚至是出租房内非法从事打耳洞、激光洗纹身、激光脱毛、水光针、肉毒素美容注射等医疗美容服务,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消毒不到位、具体操作人员无执业医师资质、违规使用药品等问题,扰乱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2022年5月,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整治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乱象。芗城区卫健、公安、网信等十部门,联合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分类整治。截至2023年3月,共巡查门店49家,发现行政、刑事案件线索15条,捣毁两处大批量制售玻尿酸、肉毒素等假冒医学美容产品窝点,目前8名涉案人员被批准逮捕,坚决刹住医疗美容行业乱象。
晋江市检察院
诉江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久动力”补肾壮阳类压片糖果含有他达那非或氨基他达那非,仍多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在其晋江居住地进行包装,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进行寄递销售,销售涉及广东、重庆、浙江等25个省市自治区,金额至少为人民币288.888万元。
晋江市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于2022年1月向晋江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江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888.88万元,召回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毁,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2022年12月,晋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所有诉讼请求。晋江市检察院针对非法添加乱象及寄递安全问题,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并联合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推动开展全市保健食品食品、寄递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这批典型案例突出了福建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跟进监督等多种方式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加强涉及妇女消费者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对民生热点问题深化溯源治理,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此次还发布了1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有效震慑和警示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
倾情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职尽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检察始终在路上。下一步,福建省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在保障民生安全方面的工作力度,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联动,织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网,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省院第八检察部
编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