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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石美祥/摄
2020年10月18日,洪某于福州市软件园附近被王某所牵引的秋田犬咬伤脸部及手腕多处,经司法鉴定洪某遭犬咬伤致面部多处裂创伤,已达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洪某向鼓楼法院诉请,要求饲养人左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秋田犬饲养人左某违反《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且遛犬时未依规挂犬牌、戴犬罩,并由未成年人牵引,在无证据证明洪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左某应赔偿洪某各项损失共计104941.28元。左某提起上诉,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了解,《民法典》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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