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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

转载 邱纪河2023/02/27 22:39:4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福州教育 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来源:福建学生资助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升学生资助工作水平,日前,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新版《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


新版《办法》是对2019年颁发的《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修订,综合考虑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点,确保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适用各级各类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全省统一、确保认定“精准、科学、规范”的目标不变。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认定方式、认定程序等章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残疾学生;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至(七)类特殊群体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办法明确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同时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4个认定方式以及在不同学段的具体运用。


办法还规范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明确认定工作必须经过“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5个环节。特别要求学校认定时,要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政策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9年,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建立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机构及职责,创新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4个认定方式,确定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等不同学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要求。2021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精准认定资助对象并依法给予资助的要求更加严格,原《办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认定档次已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为此,亟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量化认定流程不顺等。


(二)坚持目标导向。综合考虑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点,确保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适用各级各类学生,并保持新旧政策的延续性。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全省统一、确保认定“精准、科学、规范”的目标不变。


(三)坚持责任导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之所以成为学生资助工作最难环节,主要在于学生信息不对称、缺乏科学的认定方法与工具。新《办法》各部门需承担的具体职责更加明晰,确保信息共享、措施有力、责任明确。


三、主要内容和修订情况


新《办法》共7章21条,包括总则、认定机构与职责、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工作要求、附则等,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认定方式、认定程序等章节。


(一)总则。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进行界定,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二)认定机构与职责。一是明确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二是明确教育、人社部门承担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机构及职责。


(三)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认定依据及认定等级。本次修订过程中,一是根据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更新了原《办法》第十条“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孤儿”“残疾人家庭子女”等描述;二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认定等级从2个档次修改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档次,与全国资助系统的困难类别保持一致。


(四)认定方式。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4个认定方式以及在不同学段的具体运用。


(五)认定程序。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明确认定工作必须经过“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5个环节。特别要求学校认定时,鼓励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确认资助对象。本次修订过程中,还对技工院校相关表述和申请样表进行了修改。


(六)工作要求。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在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强调,着重要求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等。


(七)附则。本次修订过程中,原《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各地具体认定办法需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加强了对各地落实相关政策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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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审核海峡教育报 林晓婷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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