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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在外如遇交通事故


2月14日6时16分许,刘某驾驶闽KB****号小车沿平潭中山大道行驶时,碰撞正在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林某。事故发生后,小车驾驶人刘某逃离现场,林某受伤严重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6时24分许,陈某驾驶闽KA****号小车行至该路段时,碰撞处于倒地状态二轮电动车,造成二次事故。

9时许,刘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月20日1时20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厦门高速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前一晚李某酒后稍作休息,便打算连夜开车回泉州。因不放心妻子开夜车,加之已深夜,以为路上应该没有交警,没想到还没上高速就被交警查获。事后,李某很后悔并表示:“自己不该酒后开车,找个代驾或让妻子开车,也就没这回事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月20日0时3分许,高某饮酒后驾驶闽C牌小车,行至厦门高速辖区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结果为103.1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晚高某酒后准备叫代驾回泉州南安,因没人接单,高某认为自己喝得不多,酒气应该散了,便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没想到在同安收费站被民警查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现场留证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第一时间停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可在拍照取证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不妨碍道路交通正常通行。
人员救助
若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必要时可寻求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予以协助。
报警求助
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迅速报警,如需人员救助支援可在报警时标明事发时间、地点及受伤人员情况等信息,并等待警力支援。
来源:平潭交警、厦门高速交警
值班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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