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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民间“标会”! 守住“钱袋子”!

转载 jihepc2023/02/14 15:28: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醉美仓山 1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常常以民间“标会”的形式出现

因会头卷款潜逃、资金周转不灵

或会员标款不还等原因

导致“倒会”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不

不久前仓山就有个民间“标会”倒了

2017年2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俞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旧木料加工厂内,先后组织4班非法民间标会活动,吸引周边群众参加。其间,被告人俞某以会头的身份负责招募会脚、主持标会、收取会款,被告人吴某负责设计会单、建立微信群通知会脚标会信息、帮助收取会款。

经审计,2017年2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俞某、吴某利用上述标会非法吸收会款共计人民币1300.3050万元,造成30名会脚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1.099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在收取部分会款后,通过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提现方式将部分会款转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后再通过转账方式在其数个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间转移会款合计约人民币49380元。

经审理

被告人被告人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洗钱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林雯婷

校审:郑敏敏、陈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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