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在这方面,闽西苏区和中央苏区都进行了初步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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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
苏维埃政权在涉及诉讼制度时,特别注重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体表现包括:
一是中央审、政分立。最高法院与同属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人民委员会(中央政府)拥有平行的地位。在政权机构中处于同一层次,互不隶属,分别行使司法权和行政权,均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只有审判权而无行政权,在审判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党政机关和任何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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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组织机构图
二是裁判部和审判法庭独立。中央司法委员部的《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指出:“不应再发生裁判部成为预审机关的附属机关的不规则现象,不要忘了裁判部本身的独立作用。”审判法庭虽由各级裁判部或裁判科主持成立,但一旦成立,其审判案件具有独立的权力,案件的处理意见由法庭组成人员便可决定,裁判部或裁判科不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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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大均区裁判部”圆印
如《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规定:一切反革命案件及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由裁判机关审判。军事裁判所更具有独立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的解答》规定:军事指挥员不兼任裁判职务,即无参加权,确保了审判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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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县溪北区苏维埃政府军事部”圆印
三是陪审员独立。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拥有与裁判员同等的权力,合议裁判时以多数意见为准。苏维埃法庭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具有独立的权力资格,不是主审的附庸,无须受裁判员的指挥和影响,而是按照自己的内心标准参与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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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上下级审判组织的相互独立。各级裁判部受理的案件,判决意见由组成的法庭自行决定,无须向上级请示汇报,如当事人不服,可通过上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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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各级党组织还十分重视帮助和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如颁布《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即裁判条例》《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厘清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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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诉讼制度在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加强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这一体制完全适应了当时革命斗争的需要,对于迅速镇压反革命,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巩固苏维埃政权,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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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顾问:杨万明、吴偕林
顾问:胡仕浩、欧岩峰、李蓉、林义良
监制:赵林
策划:阮怡、冯媛媛
撰稿:孙世庆、黄颖 、开哲、陈雪玲
主持:兰佳
摄像:黄烽、吴忠明、曹升、林捷
包装:马棋午、蓝步华、夏天
编辑:孙世庆、魏若欣、张明达
播音:李昂
审核:王盛泽、赵林、陈明聪、阮怡
素材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古田会议纪念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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