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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本土疫情形势严峻
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
其中包括核酸检测
有人觉得“不检也没关系”?
注意,可能违法!
懒得出门做核酸检测
遂宁一男子被处罚
9月19日,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查处一起涉疫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女,因未做核酸检测超过四天,地铁工作人员拒绝其乘坐地铁。后王某某换乘公交车,上车后以接打电话为由,拒扫场所码,公交车司机师傅三次提醒后,王某某仍拒扫公交车场所码,继续接打电话。因乘客劝说其去扫码,王某某遂与乘客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后经民警调解,双方就撕打一事达成和解。
但是,王某某因违反防疫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扫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现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近日,临沂蒙阴县发布通报:9月11日,蒙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防控工作检查中,发现蒙阴街道佳亮汽配城张某、类某,连续7天无核酸检测记录,南郊一超市张某云连续5天无核酸检测记录,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劝告,三人当日进行了核酸采样。
因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022年9月11日、12日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张某云警告,张某、类某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10日,儋州市公安局洋浦分局民警与疫情防控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酒吧两名维修工人符某某、梁某某自今年4月起均无核酸检测记录,经调查得知,两人明知8月6日起政府下发三次全员参加核酸检测的通告,但均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
洋浦分局新英湾派出所民警责令两人立即参加了当天的核酸检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符某某、梁某某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
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
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发布、锦江发布、青岛开发区公安、蒙阴公安、红网、武汉普法等、临猗党员
编辑:孙兴威
投稿邮箱:3150816079@qq.com
审核:姚扬杰
监制: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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