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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转载 邱纪河2022/06/06 22:14:0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福建居民养老保险 6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社部制定发布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带你了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2


#3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4


#5

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6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微信号:rsbzw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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