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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3人被判刑!这个不能给别人,租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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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纪河于 2022/06/01 23:42:2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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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向上家出售其本人名下某银行账户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并向他人收购19个银行账户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陈某露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经统计,涉案的20个银行账户中已查明的银行账户单向流入资金达3000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结伙,以能够办理贷款为由收取他人手机卡。其中彭某收取他人手机卡60张交给刘某,刘某将从彭某处收取的手机卡及本人收取的手机卡共计90张提供给他人使用。刘某、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名字读起来拗口的罪名,令人意外的是,竟然在2021年刑事起诉罪名中排名第三,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从“年龄”来说,“帮信罪”还很年轻。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此罪,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息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
当前,三类涉“帮信罪”案件比较突出,一是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的,二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的,三是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的。
这三类案件,大都又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使用。
警方提醒: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切勿抱着侥幸心态,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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