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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和福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福州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旅游业复苏九条措施>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福州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旅游业复苏九条措施》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精准补助受疫情影响的困难文旅企业,助力全市文旅市场复苏振兴。

按照《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执行。

贷款贴息补助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新增的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补助。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旅游企业
需符合以下条件:
在福州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连续守法诚信经营且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日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近两年(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符合贷款要求的旅游企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新增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市财政按年化贷款利率1.5%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每家旅游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30万元。
贷款贴息补助实行季度申报,即2022年7月20日前,提交文件印发之日起至6月30日的申报材料;之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提交上一季度的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游企业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并对实核结果公示十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企业提供收据并向财政申请后即予以兑现奖励。
旅游企业申请的贷款仅限于用于应对生产经营困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票证劵、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等其他用途。
旅游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应于贷款手续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将贷款情况报送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旅游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节点报送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前一季度申报材料。
经检查,若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补助资格,并取消两年内(2022年、2023年)福州市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失信主体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福州市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以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

申请专项奖励的旅行社需符合以下条件:
在福州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连续守法诚信经营且近两年(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日)内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近两年(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选择的游客入住酒店(宾馆)资质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证照齐全。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
至2022年12月31日
本市旅行社通过组织外地游客(福州辖区以外)在福州市参观1家A级收费旅游景区或参加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的红色旅游线路,并在福州住宿1晚及以上
入住星级饭店、温泉景区(含A级旅游景区配套住宿),住宿第一晚按40元/人奖励,住宿第二晚按60元/人奖励,住宿第三晚按80元/人奖励;
入住上述以外的非星级酒店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入榕游客人数以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团队系统登录信息为准;
同一旅游团队最多奖励3个晚上,不限定在本市同一酒店、宾馆连续住宿
单个旅行社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实行季度申报,即2022年7月20日前,提交文件印发之日至6月30日期间申报材料。
2022年10月20日前,提交2022年第三季度申报材料。
2023年1月20日前,提交2022年第四季度申报材料。
拟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需在发团前至少提前一天登录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团队系统,填报团队信息,并将所有信息完整截图留存备查。如在团队系统超期填报或延期报送计划,则该旅游团队信息作废,不纳入奖励申报统计范畴。同一旅游团队的申报主体只能为组团社或地接社的其中一方,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旅游团队只可申报引客入榕、乡村游其中一项,不可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奖励。
红色旅行线路是指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线路需含有附件12中的红色旅游村。
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行社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奖励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并对实核结果公示十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向财政申请后即予以兑现奖励。
旅行社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节点报送季度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前一季度申报材料。
获得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对应奖励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获奖励的相关税收事宜由获得奖励的旅行社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若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取消两年内(2022年、2023年)福州市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失信主体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活动期间,旅行社在入榕旅游产品宣传中,严禁出现“政府补贴”或相近含义的宣传内容,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虚假旅游广告招徕客源。一经发现,取消两年内(2022年、2023年)福州市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福州市A级旅游景区、温泉景区和星级饭店以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

申请专项奖励的旅行社需符合以下条件:
在福州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连续守法诚信经营且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日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近两年(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
至2022年12月31日
本市旅行社组织福州本地游客在县(市)区参加的乡村旅游线路,按10元/人予以奖励。
同一旅游团队参加的乡村旅游线路需含附件12所列的乡村旅游村(点)或红色旅游村2个(含)以上。
申报奖励基数不低于1000人(含1000人)。
单个旅行社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时间
实行季度申报,即2022年7月20日前提交文件印发之日至6月30日期间申报材料。
2022年10月20日前提交2022年第三季度申报材料。
2023年1月20日前提交2022年第四季度申报材料。
拟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需在发团前登录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团队系统,填报团队信息,并将所有信息完整截图留存备查。如在团队系统超期填报或延期报送计划,则该旅游团队信息作废,不纳入奖励申报统计范畴。同一旅游团队的申报主体只能为组团社或地接社的其中一方,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旅游团队只可申报引客入榕、乡村游其中一项,不可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奖励。
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行社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奖励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并对实核结果公示十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向财政申请后即予以兑现奖励。
旅行社首次申报不受申报时间节点限制,满足1000人基数方可提出;其后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节点报送季度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前一季度申报材料。
获得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对应奖励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获奖励的相关税收事宜由获得奖励的旅行社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经检查,若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取消两年内(2022年、2023年)福州市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失信主体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活动期间,旅行社在入榕专列旅游产品宣传中,严禁出现“政府补贴”或相近含义的宣传内容,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虚假旅游广告招徕客源。一经发现,取消两年内(2022年、2023年)福州市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乡村旅游线路、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红色旅游线路以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

对在2022年5月5日至12月10日期间,由县(市)区政府或文旅部门主办的以乡村旅游或乡村徒步旅游为主题的活动,活动经费按照1:1予以配套补助(即按合同金额的50%予以补助),每个县(市)区累计补助不超过15万元。已申报新春文化旅游月活动奖补、旅游品牌宣传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申报。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福州高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符合申报条件的于
2022年7月10日、2022年10月10日
及2022年12月10日集中提出申请

按照《2022年福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榕文旅综〔2022〕41号)规定执行。

申报对象为A级旅游景区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在福州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
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连续守法诚信经营且近两年内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近两年(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
至2022年12月31日
对我市A级旅游景区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旅游产品或旅游线路线上宣传营销的,按照项目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景区年度补助累计不超过3万元。
符合申报条件的于2022年7月20日前、2022年10月20日前、2013年1月20日前集中提出申报。
符合要求的A级旅游景区经营单位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补助申报材料;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即予以兑现补助。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年所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一)暂退旅行社质保金、发放旅游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榕及旅行社乡村游专项奖励申报
受理处室: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电话:0591-83162138、83162197,传真:0591-22032633,电子邮箱:fzslyjhgc@126.com。
(二)鼓励开展乡村旅游
活动奖励补助申报
联系处室: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全域旅游促进处,电话:0591-22031515,传真:0591-83338445,电子邮箱:fzswljqyc@163.com。
(三)支持A级旅游景区
提升服务设施补助申报
联系处室: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资源开发处,电话:0591-22030573、83162173,传真:0591-83338445,电子邮箱:resource427@163.com。
联系处室: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宣传推广处,电话:0591-22031563,传真:0591-83338445,电子邮箱:fzswljxcc@163.com。
福州市财政局教科文处,电话:0591-8711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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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遇见福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