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2月16日,闽清县住建局、城管大队联合县公安局、交通局对闽清县梅溪镇榕星村金坪里许某涉嫌无证经营的瓶装液化气窝点进行查处。

经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存储15kg液化气94瓶(其中3瓶空瓶);50kg液化气2瓶(空瓶)。经告知当事人其违反的法律条文及执法依据后,城管大队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用的96瓶液化气钢瓶予以扣押后依法进一步进行处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